《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日期:2022-01-15 13:0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第一,是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业上台阶、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在县委正确领导和全县人民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业绩,成为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2020,全县旅游接待74.1万人次,旅游业年总收入高达2.86亿元。

目前,我县在一带一路桥头堡的地位愈加凸显,旅游人数日益增长,仅今年1月至6人数就达30.6次,旅游收入近亿元。旅游业应当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历史赋予了我县旅游业上更高台阶的良机。然而,我县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旅游资源的利用还不够科学、充分;旅游业发展质量还有待提升,商旅结合发展还不够规范。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旅游业的发展涉及众多行业,既需要各相关管理机构密切协作,更需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出发,统一规范运作。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们急需制定旅游促进条例,将我县的旅游业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旅游业的高质量持续发展。

第二,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发展战略的需要。

习近平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促进旅游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需要,也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第三,是切实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需要。

国家的《旅游法》和自治区的《旅游促进条例》分别适用于全国和整个自治区,具有普遍性,而我县的旅游业具有塔吉克民族历史文化和帕米尔高原旅游资源的特殊性。因此,要切实实施《旅游法》和《旅游促进条例》,就必须依据这两部上位法,结合我县旅游业的特殊性进行地方立法,制定适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条例》。

本《条例》依法通过生效后,在我县就会形成国家、自治区和县三个层面的、完整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第四,是发挥自治县人大立法职能的需要。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日益得到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新疆的自治县地方立法发展很快,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2012年来已经制定实施了涉及胡杨林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村落保护、文明行为促进等多部法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条例》是我县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它不仅为我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将开启我县自治立法的历史篇章。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县《条例》(草案)的起草,是在县委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进行的。201910县委决定开展《条例》的制度工作,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此后,《条例》(草案)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都及时报告、请示县委。在县委的领导下,《条例》的起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条例》草案的起草,还得到了自治区人大和地区人大工委的直接指导和帮助。地区人大法工委领导非常关心《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两次来县实地调研,指定法规处领导专人联系。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法规处领导更是关心备至,20215月亲自实地调研,对《条例》(草案)内容逐条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在自治区人大法工委领导的亲自指导、帮助下,形成了提交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在县委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地区人大法工委指导、帮助下,县人大常委的立法工作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材料并认真予以研究,多次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会、专题研讨会。县人大常委会还聘请了喀什大学法政学院的法学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总之,县人大常委会竭尽全力,努力高质量完成我县第一部法律的起草任务。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家《旅游法》和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既是我县《条例》制定的依据,也是我县发展旅游业的遵循,因此《条例》的内容既不能与国家法律和自治区条例相违背,也不能相重复。从促进我县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制定了28条规范,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条例》的适用。

为适应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旅游发展层次,《条例》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的。(第1条)同时,结合我县旅游资源特点,将建设中国国际高原风情旅游目的地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固化了全县旅游发展目标。(第3条)

由于我县地处国家边境,旅游事业发展涉及边疆安全管理,因此《条例》专门规定,旅游活动涉及边境管理的,应当遵守边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条)

(二)关于旅游管理机制

科学的旅游管理机制是促进旅游业上台阶,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条例》从重大问题决策和旅游管理持续运作的两个层面,规制了我县旅游管理机制。

首先,《条例》设定了重大问题解决机制。基于国家管理体制和我县实际情况,《条例》规定由县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

其次,《条例》构建了旅游管理运作体系。旅游业稳定、有序发展,需要完整的管理运作体系予以保障。《条例》对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文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形成了我县旅游管理运作体系,以确保我县旅游事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第5条、第6条)

(三)关于对旅游业的促进和服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今年5月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替代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这一立法的变化,彰显了旅游立法对旅游业的促进功能。

促进旅游业发展,是《条例》的主体内容。《条例》对促进我县旅游业发展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促进旅游业科学、规范发展。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科学、规范发展,《条例》规定应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依法编制旅游发展的各层次规划。(第7条至第9条)

第二,促进高品质旅游品牌发展。发展优质旅游品牌,不仅是扩大我县旅游知名度的有效方法,更是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条例》基于我县的旅游资源的特点,对我县旅游品牌建设做了精心设计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建设以帕米尔高原自然景观为依托,以四季多元旅游为主题形成精品旅游线路的生态旅游品牌;以红其拉甫边防站、时代楷模拉齐尼纪念馆、护边守边,组成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旅游线路的红色旅游品牌;以传统特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迹、民间艺术等为依托形成的文化旅游品牌。(第10条至第12条)

第三,促进新型旅游产品发展。随着南疆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对旅游事业的带动,我县的旅游业发展应当更加开放、包容,适应更多游客的更多方面的需求,要开发、发展更多的旅游产品。《条例》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规定要多渠道发展新型旅游产品,发展与温泉养生、民族医药保健相结合的康旅产品;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积极开发、发展自驾旅游、自助游产品;加快推进守护原生态、传承原文态、留住原著民的乡村旅游建设,大力发展牧家乐、乡村酒店和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产品。(第13条至第16条)

第四,促进商贸和旅游相互结合,融合发展。以旅游促进商贸,以商贸助力旅游,商旅结合是提升旅游经济发展重要方式。《条例》紧密结合我县农牧业和民族工艺的实际情况,规定要支持开发具有高原特色的玛咖、雪菊、藜麦、鹰嘴豆、红花、黑枸杞、黑小麦、党参以及泉水鸡、牦牛、高原鱼等动植物旅游商品,鼓励开发刺绣、民族服饰、挂毯、宝玉石等工艺品以及文创产品,科学、合理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建设特色商业旅游街区,培育旅游特色商品品牌。(第17条至第18条)

第五,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有效促进旅游业发展。由管理转为促进服务,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为了将政府对旅游业服务职能落到实处,《条例》对政府促进旅游业的服务职能做了全方位的规定,内容涉及旅游宣传联动机制的构建,旅游品牌形象标识的宣传;融入民族风情、地域特色等旅游元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交通设施的建设;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无障碍配套设施;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线服务,金融自助设备等。(第19条至第22条)

(四)旅游业的管理与保障

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理性周全的管理措施和保障机制。为此,《条例》对旅游安全的预警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对旅游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规则,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23条至第25条)为了适应旅游是涉及众多行业的综合性特点,《条例》还对旅游综合治理机制做出了规定。(第26条)

相关文件链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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