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6-01-29 19:0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1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 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5 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6 对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7 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8 对农药生产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9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0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1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种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5 对农业机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6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7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8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管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19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0 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1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2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3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4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5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股)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6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7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2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0 对养殖场、屠宰场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1 对养殖场、畜禽屠宰活动、畜禽屠宰定点场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2 对渔业的监督管理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3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4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5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6 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7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8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公布)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39 对农业植物检疫的监管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0 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1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2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的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3 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公布)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4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公布)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45 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 塔什库尔干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农业合作经济发展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其他组织 1.生产情况监督检查2.经营情况监督检查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 一个月开展执法检查2次(受理投诉举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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