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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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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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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土地开发建设的单位、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一)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对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实施与规划、审批、许可内容的一致性。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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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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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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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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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涉及地理信息安全的单位、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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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开展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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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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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核查 |
矿业权人 |
【部门规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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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 |
种子生产企业、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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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2.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情况.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情况. 4.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及相关失信记录推送情况进行抽查 |
野生动植物制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野生植物采集及收购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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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 |
销售苗木企业、个人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市场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种植等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有关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有关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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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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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联合部门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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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土地开发建设的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是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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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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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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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 |
现场检查 |
是 |
应急管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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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涉及地理信息安全的单位、个人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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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开展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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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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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核查 |
矿业权人 |
现场检查 |
是 |
无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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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 |
种子生产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 |
是 |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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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2.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情况.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情况. 4.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及相关失信记录推送情况进行抽查 |
野生动植物制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野生植物采集及收购单位或个人 |
现场检查 |
是 |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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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 |
销售苗木企业、个人 |
现场检查 |
是 |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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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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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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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土地开发建设的单位、个人 |
负责本级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核发情况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由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不得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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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 |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本办法确定的监督检查、备案审查职责的;(二)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予以改正的;(三)违反上层级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拒不改正的;(四)违反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批准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行政许可权限的;(六)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变更规划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临时建设的;(八)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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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 |
负责本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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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 |
负责本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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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涉及地理信息安全的单位、个人 |
负责本级对地理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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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开展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
负责本级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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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负责本级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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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核查 |
矿业权人 |
负责本级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一年内因同一矿业权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五)未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弄虚作假,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六)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七)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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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 |
种子生产企业、个人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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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2.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情况.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情况. 4.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及相关失信记录推送情况进行抽查 |
野生动植物制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野生植物采集及收购单位或个人 |
1.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情况2.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情况.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情况. 4.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及相关失信记录推送情况进行抽查 |
1. 是否持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有效批准文件或证照。 2. 是否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 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伤病治疗和防疫档案。 4. 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5. 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证明材料。 6. 是否一年内或长期未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7. 人工繁育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证照信息。 8. 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9. 是否按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10. 是否按照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证开展采集、收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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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 |
销售苗木企业、个人 |
查看档案资料,进销台账是否健全、植物检疫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现场检疫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
1.查看档案资料,进销台账是否健全、植物检疫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2.现场检疫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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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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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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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建设的单位、个人 |
负责本级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核发情况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一)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对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实施与规划、审批、许可内容的一致性。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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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 |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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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 |
负责本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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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
负责本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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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理信息安全的单位、个人 |
负责本级对地理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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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
负责本级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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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
负责本级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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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
负责本级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全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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