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8月6日起实施。该办法从重点项目确定方式、申报流程、服务保障、责任分工、推进机制、组织实施、动态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新形势下重点项目管理的需要,切实发挥重点项目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
《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负责,明确了各环节、各单位主要任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自治区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注重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快速度并联审批、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短时限办结,及时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用林、用能、环评等要素需求。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注重推动资源要素向自治区重点项目集聚;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积极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管理办法》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项目为王”,把项目建设作为激发有效投资、带动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作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动力源,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着力点,在新起点上高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