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实施方案》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号),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矿山安全分级监管范围
(一)喀什地区本级监管任务
喀什地区负责全域矿山安全的监督指导、随机抽查、考核巡查,对辖区下列矿山、矿山上级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1.中央企业所属矿山;
2.6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3.高风险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采场边坡设计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
4.矿山的上级公司(自治区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除外)。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矿山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推进煤矿落后淘汰和整合重组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版)》,依法依规配合国家、自治区发改委做好煤矿、铁矿、有色矿山等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明确矿山准入门槛。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科学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加快推进落实“三个一批”,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加强废弃工矿、闭库工程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督检查;健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从发现违法行为到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私挖乱采违法犯罪。负责依照采矿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进行严格规范审批、登记管理;负责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加强长停矿山的监管,依法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采矿、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资源枯竭应当关闭矿井规范退出,监督指导做好尾矿库闭库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建立矿山准入协调联动审批、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明确矿山准入门槛。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查办矿产资源开发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破坏性开采案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信息化建设和淘汰落后工艺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按权限承担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落实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对因矿山开采、生产运营过程中造成的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因矿山开采、生产运营过程造成或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矿山地面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管和消防设施验收等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矿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轮式及履带式工程机械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地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涉矿运输企业及车辆安全监管,指导涉矿运输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矿山防洪工作的技术指导、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审查批准(备案)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企业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查处矿山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采矿业经营主体进行规范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负责矿山(不含井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建设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得委托下级部门办理违法案件。负责依职能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的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矿山(不含井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布天气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矿山电力稳定供应;及时检修、排查矿山公共专供线路,排除供电隐患,建立健全停电通知制度;及时拆除已关闭矿山公共供电设施。
喀什地区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履行相关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分析研判矿山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制定管控措施,加强下级行业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
(二)县(市)监管任务
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下列矿山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1.6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中央企业所属煤矿除外);
2.采场(排土场)边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所属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除外);
3.所有砂石料场;
4.四等、五等尾矿库。
二、强化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领导责任
(一)地县两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矿山安全负责。根据辖区矿山数量和矿业发展需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管执法人员力量要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不得低于在职监管执法人员的75%,确保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矿山安全制度,落实驻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应明确矿山安全事项,加强矿山安全日常监督,确保矿山领域安全。
(二)地县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矿山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包保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办法(试行)》要求履职尽责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统筹发展和安全,把矿山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纳入绿色矿业等产业集群建设布局;
2.喀什地委、行政公署要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巴楚县、伽师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县等矿山重点县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和矿产资源安全补链强链形势,督促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3.组织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推动解决矿山安全专业监管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矿业安全发展、矿山智能化建设等重大问题;
5.每半年检查指导1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地下矿山的原则上应下井检查)。
(三)地县两级人民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矿山安全工作,对矿山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矿山安全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矿山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政府对矿山安全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的决策部署;
3.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矿山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矿山安全形势,指导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常态化组织查处各类矿山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定期组织实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常态化组织实施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解决矿山安全专业监管能力建设、矿业安全发展、矿山智能化建设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服务体系、信息化、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四)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山安全相关事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矿山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矿山安全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严把招商引资安全准入关,推行有利于矿山安全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措施;
3.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矿山安全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矿山安全工作。
三、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喀什地区统筹各县(市)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对所有监管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重点管控措施;重要节点和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消除前,由各县(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员驻矿盯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未基建的矿山、长期停建的矿山,由地县自然资源部门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四、严格矿山安全考核奖惩和问责
喀什地委、行政公署、各县(市)要严格依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实施细则、《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下级党委政府履行矿山安全职责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并兑现奖惩。考核结果通报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除查明矿山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要查明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履行矿山安全职责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附件:
1.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企业及矿山名单
2.喀什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矿山工作清单
附件1:
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企业及矿山名单
一、地区级监管矿山企业名单(共4家)
1.伽师县铜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新疆叶尔羌矿业有限公司
二、地区级监管非煤矿山名单(共4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一)地下矿山1处:
伽师县铜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伽师县伽师铜矿
(二)150米以上(不含150米)边坡矿山1处(暂无高边坡排土场)
1.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县柯克牙(水泥用)石灰
岩矿
2.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县89公里水泥用石灰岩矿
(三)尾矿库1座
伽师县铜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什塔木铜矿50万t/a选厂尾矿库(按照三等尾矿库进行监管)
三、县市监管矿山名单
各县市根据自治区、喀什地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要求,梳理辖区6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中央及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所属煤矿除外);采场(排土场)边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所属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除外);所有砂石料场;四等、五等尾矿库名单,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附件2
喀什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矿山工作清单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2.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3.调研指导矿山加快推进智能化、标准化建设;
4.督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情况;
5.督导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治理及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
6.通过与矿山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访谈,了解掌握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7.督导各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8.约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所在地政府、部门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