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01-15 18:0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1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事业单位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亩;
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亩。
政府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7号)
2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塔什库尔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政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权登记 住宅80/,非住宅550/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新发改医价〔2017526
3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塔什库尔干县税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探矿权使用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探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采矿权、探矿权人在使用该权利时,按矿区范围面积向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和采矿权、探矿权人逐年收取使用采矿权、探矿权的费用。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按0.5平方公里计算;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
2.
探矿权使用费100—500//平方公里。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令240号、国务院令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新财综字〔200087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4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塔什库尔干县税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 矿业权出让收益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让收益。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3条(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0条(国务院令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新财综字〔200087号、新党厅字〔20185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5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塔什库尔干县税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1.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2.
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政府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                                         
6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塔什库尔干县税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加强和现范土地闹置费征收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或开发而需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1.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
2.
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政府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7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 政府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取土、采砂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采集或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2.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植被恢复费。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畜牧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及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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