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 |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城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 1、居民人员(含流动人口)3.7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 方案(1):按照人员收费4.91元/人/月;若干个单位合用垃圾船的,由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按照人员收费(4.91元/人/月);方案(2):按照垃圾船收费132.79元/次/船。 3、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单独进行垃圾清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32.79元/次/船; 4、宾馆、招待所、旅店0.20元/平方米/月或按照垃圾船132.79元/次/船收取。 5、饭店、餐饮、酒楼1.1元/平方米/月或按照垃圾船132.79元/次/船收取。 6、商店、超市、商铺0.56元/平方米/月或按照垃圾船132.79元/次/船收取。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塔政复〔2024〕7号 |
| 2 |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基数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各地应根据平均工程投资额确定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新政办发〔2020〕14号 |
| 3 |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1.质量缺陷维修保障: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用保证金支付维修材料费、人工费等,督促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或建设方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 2.质量相关纠纷与事故处理:覆盖工程质量纠纷协调解决、质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费用,降低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 3.质量监督与售后配套:支撑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核查,同时包含质保期内定期回访、技术支持、问题排查等售后保障服务。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4 |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1.履约约束:督促承包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期、质量等合同义务; 2.违约补偿:若承包人出现违约(如逾期完工、未达质量标准等),可用保证金弥补发包方损失或推动整改; 3.履约监督:跟踪承包人合同履行情况,保障工程建设按约推进。 |
履约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5 |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塔什库尔干城乡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暖气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县城内集中供热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的供热全链条运营、服务与管理 | 居民29.8元/平方米 非居民32.8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塔政复[2007]3号》 |
| 6 |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水费及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县城内供水及产生污水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的供水及污水处理全链条运营、服务与管理 | 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5元 污水处理:每立方米2.29元 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元 商业用水:包括洗车场、宾馆、招待所、餐饮业、浴室、美容、美发店、商店、单位用水)每立方米1.8元 绿化用水:每立方米1.4元 |
政府制定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物字[200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