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自然资罚字〔2023〕1号
阿不力孜·库尔班: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你非法占用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镇中巴友谊路东侧的建设用地建彩钢板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10月,在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镇中巴友谊路东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276.97平方米建设彩钢板库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我局已于 2023 年1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塔自然资罚告字〔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塔自然资听告字〔2023〕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并处以非法占用地土地每平方100元的罚款,即:276.97平方米×100元=27697元(贰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付磊、奴尔尼沙·玉买尔
电 话:0998-3421109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