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什库尔干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的通知
县城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部门)、军警部队、个体经营户及住户:
为全面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促进我县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塔什库尔干县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批复》(塔政复〔2024〕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塔什库尔干县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批复》(塔政复〔2024〕7号)文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县城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征收标准
1、居民人员(含流动人口)3.7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
方案(1):按照人员收费4.91元/人/月;若干个单位合用垃圾船的,由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按照人员收费(4.91元/人/月);
方案(2):按照垃圾船收费132.79元/次/船。按照垃圾船次付费,并且一个时间段内与其他单位清算,不足部分再分摊费用。
3、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单独进行垃圾清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32.79元/次/船;
4、宾馆、招待所、旅店0.20元/㎡/月或按照垃圾船132.79元/次/船收取。
5、饭店、餐饮、酒楼1.1元/㎡/月或按照垃圾船132.79元/次/船收取。
6、商店、超市、商铺0.56元/㎡/月或按照垃圾船132.79元/次/船收取。
四、征收时间
2024年4月1日起
五、其他
《关于调整城镇卫生费标准的批复》(塔政复〔2002〕10号)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废止。
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