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自然资罚决〔2024〕4号
单位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08XXXXXX)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在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卡拉其古明铁盖罗布盖孜内范围内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卡拉其古明铁盖罗布盖孜范围内占用2504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塔什库尔干县护边守边体验营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现场勘测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
5、违法地块现状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自然资罚告字〔2024〕4号)和听证告知书(塔自然资听告字〔2024〕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2012年3月第三次修正版)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不能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占用100亩以下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罚款”、《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要(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海盗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卡拉其古明铁盖罗布盖孜范围内25040平方米(37.5亩)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25040㎡×15元=375600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付磊、奴尔尼沙·玉买尔
电 话:0998-3421109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024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