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自然资罚字〔2024〕1号
当事人:某红亮
身份证号:622323198511XXXXXX
住址:甘肃省古浪县土门镇青萍村X组X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在塔什库尔干县塔合曼乡伯尕吾勒村范围内采挖粘土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塔什库尔干县塔合曼乡伯尕吾勒村范围内采挖3579.6立方米粘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2.现场勘测笔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土方量测量图;
3.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5.2元/每立方×3579.6立方=54409.92(大写:伍万肆仟肆佰零玖元玖角贰分),并违法所得19%的罚款:10337.9元,合计罚没款:54409.92+10337.9=64747.82元(陆万肆仟柒佰肆拾柒元捌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或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吐尔逊、奴尔尼沙·玉买尔
电 话:0998-3421109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