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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建决字【2024】10号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4-09-0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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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塔建决字【
2024】
10
号
被处罚人:隆生国际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979902327,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1栋1单元4层401室。
经查实: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塔什库尔干县欧罗巴文化旅游玉石交易中心欧罗巴合院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月塔什库尔干县欧罗巴文化旅游玉石交易中心欧罗巴合院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2024年6月26日下午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陆章顺进一步调查询问,并收集了该项目相关资料,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新疆欧罗巴文化旅游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确实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农行塔什库尔干县支行(塔什库尔干县财政局综合股非税收入资金专用账号)(银行),银行帐号:30579901040004145]。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不都瓦力斯·库尔班艾力、阿地力·阿布力孜
联系电话:15276115002、15524271483
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96号,邮政编号:84525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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