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2025年第1期)
2024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取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27批次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附件1、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什库尔干县春阁水产副食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麦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镇慕士塔格路060号附124号的“塔什库尔干县春阁水产副食水果店”销售的油麦菜,依法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SBJ24650000650830150。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5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说不清楚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积极召回整改,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的行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的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
三、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合计罚没款2020元(贰仟零贰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