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5-10-20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关于公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

调整听证会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调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制调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51030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二、听证会地点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一)听证项目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

(二)主要内容

调整城市供水收费标准,实现阶梯水价制度。为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水,确保城镇居民公共用水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分类定价、定额管理、推行阶梯价格。

四、成本审核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等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核定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单位成本为1.11/立方米。

五、听证方案

(一)分类水价

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时,对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经审核,目前企业成本不具备调价条件,按照目前现行价格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拟定调价方案如下:

                 城市供水分类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分项

建议调整后供水价格

说明

终端水价

(含排水2.29/m³

居民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1.56

现行价格+水资源税

3.85

非居民用水

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

1.86

现行价格+水资源税

4.15

特种用水

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制造

5.46

非居民用水的3

7.75

其他用水

市政绿化环卫、消防用水

1.46

现行价格+水资源税

1.46

注: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我县现行价格中不包含水资源税(费),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税额标准0.06/立方米,地下水税额标准为0.12/立方米”。我县城镇供水水源位地表水,核定水资源0.06/立方米,以前并未征收。

(二)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

各地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具体量值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水量基数。对外公布基本水量时以“立方米/户·月”为计量单位。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中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水量按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月确定,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相应增加用水量。具体如下:

                拟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

档次

水量(立方米/年)

标准(元)

供水价格
(元/立方米)

终端水价   

(含排水2.29/m³

第一档

基本水量

4×2.6×12124.8

按规定价格执行

1.50+0.06=1.56

1.56

3.85

第二档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124.8<水量≤249.6

按基础价1.5倍执行1.5×1.5+0.06=2.31

2.31

4.60

第三档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249.6

按基础价2倍执行 1.5×2+0.06=3.06

3.06

5.35

注:1.水资源税(费)0.06/m³为代收行为,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2.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三)实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文件:“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超定额用水水量由住建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价具体如下:

           拟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价表

档次

水量(立方米

标准(元)

供水价格

终端水价 (含排水2.29元/m³)

第一档

基本水量

按规定价格执行1.80+0.06=1.86

1.86

4.25

第二档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基础价1.5倍执行1.80×1.5+0.06=2.835

2.835

5.135

第三档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基础价2倍执行1.80×2+0.06=3.76

3.76

6.15

               拟定特种用水超定额水价表

档次

水量(立方米

标准(元)

供水价格

终端水价 (含排水2.29/m³

第一档

基本水量

按规定价格执行5.4+0.06=5.46

5.46

7.75

第二档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基础价1.5倍执行

5.4×1.5+0.06=8.16

8.16

10.45

第三档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基础价1.5倍执行

5.4×2+0.06=10.86

10.86

13.15

六、听证组织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听证会参加人36人)

一)本次听证会共设参加人员29名,由以下组成:

1.人大代表1名。

2.政协委员1名。

3.消费者代表19名。

4.经营者3名。

5.相关领域专家1名。

6.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它人员9名(县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宣传部、审计局、水利局、税务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本次听证会设旁听人员1名,新闻媒体记者1名,纪检人员1名。

详见《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拟定参会人员一览表》。

八、新闻媒体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县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九、会议监督部门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县纪委监委

十、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983421125

联系人:张琴

特此公告。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0 2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览表

人员类别

单位

职务

人数

备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员

1

记录员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员

1

工作人员

新疆正信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价格鉴证师

1

成本监审人员

参加人员

人大代表

1

政协委员

1

财政局

1

相关领域专家

1

消费者代表

19

经营单位代表

3

住建局

1

司法局

1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宣传部

1

审计局

1

水利局

1

税务局

1

生态环境保护局

1

旁听人员

旁听人员

1

新闻媒体

融媒体中心

1

纪检人员

县纪检委员

1


相关链接

扫描分享至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