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将5.2155万亩国有耕地、国有园地确定给47个村集体使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的工作方案》(新党农办领字〔2024〕35号)相关要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盘活国有农用地、发展现代农业,保障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将5.2155万亩国有耕地、国有园地确定给12个乡(镇)47个村集体使用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农用地管理、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将国有耕地和国有园地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盘活国有农用地资源,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和保护秩序,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
二、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情况
确定给12个乡(镇)47个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国有园地共计5.2155万亩,其中:国有耕地4.9909万亩、耕地配套附属设施0.1069万亩、国有园地0.1177万亩。
三、主要职责
(一)使用主体
村集体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使用、保护义务。
(二)使用方式
严格保持农用地性质不变,仅限用于农业耕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
(三)费用及收益
1.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使用,无需向县政府缴纳使用费用。
2.土地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保障村集体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每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详细经营报告,接受监管。
(四)权利限制
严禁改变农用地用途,严禁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设施及地面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事项
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998-5736885),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对举报的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和破坏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公告发布前,已由其他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须按本公告确定的发包主体重新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发包国有农用地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