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将5.2155万亩国有耕地、国有园地确定给47个村集体使用的公告

来源:塔什库尔干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03-30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5.2155万亩国有耕地国有园地确定给47个村集体使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的工作方案》(新党农办领字〔202435号)相关要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盘活国有农用地、发展现代农业,保障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将5.2155万亩国有耕地国有园地确定给12个乡(镇)47个村集体使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农用地管理、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将国有耕地和国有园地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盘活国有农用地资源,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和保护秩序,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

二、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情况

确定给12个乡(镇)47个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国有园地共计5.2155万亩,其中:国有耕地4.9909万亩、耕地配套附属设施0.1069万亩、国有园地0.1177万亩。

主要职责

(一)使用主体

村集体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使用、保护义务。

(二)使用方式

严格保持农用地性质不变,仅限用于农业耕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

(三)费用及收益

1.确定给村集体使用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使用,无需向县政府缴纳使用费用

2.土地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保障村集体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每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详细经营报告,接受监管

(四)权利限制

严禁改变农用地用途,严禁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设施及地面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事项

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998-5736885,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对举报的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破坏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公告发布前,已由其他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后,须按本公告确定的发包主体重新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发包国有农用地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2026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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