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塔什库尔干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2026年8月版) | |||||||||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交综〔2005〕86号、新政函〔2010〕278号、新政办发〔2017〕131号、新政办函〔2021〕5号、新交发〔2021〕1号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客运代理服务费,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客运站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10%、8%、7%收取客运代理费; 2、客运发班费,可以收取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运发班费; 3、车辆安检服务费,车辆安检服务费按车次计收,7座及以下小型车辆、农村客运车辆(不分车型)最高不超过2.00元/辆·次,7座以上车辆最高不超过5.00元/辆·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交运〔2020〕7号、喀地交规〔2025〕1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旅客站务服务费,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客运站,旅客站务服务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30元/张、1.00元/张、0.80元/张收取;客票票面金额不足10元的,每票次按0.20元收取; 2、退票服务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前办理退票的,按最高不超过客票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含2小时)办理退票的,按最高不超过客票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含1小时)办理退票的,按客票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超过1小时的,不办理退票。(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否 | 否 | 否 | |||||
| 三、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2.29元/立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塔政复〔2019〕47号《关于对塔什库尔干县水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批复》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非居民污水处理2.29元/立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3.72元/月·人; 2、; 3、。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塔政复〔2024〕7号《关于塔什库尔干县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批复》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4.91元/月·人; 2、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0.2-1.1元/月·平方米或132.79/次/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塔政复〔2024〕7号《关于塔什库尔干县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批复》 | 是 | 否 | 否 | ||||
| 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1、各地(州)所在市、各地级市、各县级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4元/月·户; 2、全疆非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喀什市、阿图什市、和田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0元/月·户; 3、国家级、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收费标准为15元/月·户。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可自愿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于申请安装二个终端及以上的电视用户,新增加的终端,其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收费〔2017〕1199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新价农字〔1999〕18号、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新计价房〔2003〕334号等 |
价格主管 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粮食、自然资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 | |||||||||
| 七、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规〔2021〕22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八、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 是 | 否 | 否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新发改规〔2022〕11号 新发改规〔2025〕2号 | 是 | 否 | 否 | |||||
|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对有固定床位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收费标准调整至1.96元/床·日,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对床位使用率较低或因专业特点产生医废较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处置企业协商确定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也可按医废收集量收费。 2、对门诊部、诊所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经营面积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40㎡及以下100元/月,40~100(含100)㎡200元/月,100~200(含200)㎡280元/月,200~400(含400)㎡350元/月,400㎡以上400元/月。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3、对产生医废量不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按收集处置量收费。收费标准为3.33元/公斤,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可由收费主体和对象双方协商确定。 4、对村级卫生室不收费。村卫生室产生的医废交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交集中处置企业处置。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喀发改收费〔2024〕1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全地区适用 |
|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 无 | 无 | 是 | 否 | 否 | ||||
| 十、特种设备检验检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新发改收费〔2011〕1738号 | 价格主管 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