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塔什库尔干县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10-08 17:10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等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地区及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并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二章 举报管理

第七条 地区及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统计报告和兑现奖励等工作。

地区及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公开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网络举报平台和奖金领取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核实、处理、答复、统计、提出奖励建议和报告等。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收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移送举报事项不得将举报人信息以任何方式传递给核实、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但举报人同意的除外。

对新兴行业、领域等尚未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举报事项受理部门。

第九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的;

(五)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包括“12345”便民服务热线)、传真、信函、网络(包括“国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或者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和企业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办理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应当登记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录入“国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人。但是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举报人坚持在本部门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登记,进行核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属实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延长90日;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制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同时提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处理部门提出的奖励建议和执法决定、证据等情况,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谎报、瞒报人员受伤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谎报、瞒报受伤人数给予奖励,每查实谎报、瞒报重伤1人奖励1万元,每查实谎报、瞒报轻伤(最低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十级)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给予举报人奖励,上浮比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30万。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外,还应当提供与被举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不含举报谎报、瞒报事故);

(五)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如果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比较全面,根据所提供线索或者资料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别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应急管理部门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举报人提供材料后(以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不计算银行汇款处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应急管理部门,逾期未提供全部材料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领取时间30日。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收到举报奖励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受理部门或应急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受理、核实、处理、答复、提出奖励建议、保密、奖励等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登记、保密工作。

参与举报事项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应急管理部门的预算,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举报事项录入“国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统计汇总本行业领域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喀什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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