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自然资罚字〔2023〕9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9年9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在塔什库尔干县塔吉克阿巴提镇萨热布合村范围内占地32196平方米(48.29亩)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薛来提·吉尼拜克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关于对塔什库尔干县塔吉克阿巴提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立项的批复》复印件1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证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2196平方米(48.29亩),土地属性均为国有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32060平方米(48.09亩)、未利用地136平方米(0.20亩),不符合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建设塔吉克阿巴提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第二类第一款情形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不能主动消除非法状态的,占用100亩以下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处以每平方5元以上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塔什库尔干县塔吉克阿巴提镇萨热布合村范围内32196平方米(48.29亩)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2196平方米×5元=160980元(大写:壹拾陆万零玖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或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付磊、奴尔尼沙·玉买尔
电 话:0998-3421109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024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