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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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禁燃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

    二、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各行业及社区是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的宣传、管理等各项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工信、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禁燃区范围

    以行政、教育、居民聚集区为重点,避让旅游、产业发展、偏远乡镇、军事管理区为导向的规定,划定塔什库尔干路(金泰宾馆至高原丽景酒店)、红其拉甫路(高原丽景酒店至县司法局路口)、乔戈里路(金泰宾馆至团结小区路口)、思瞳路(团结小区至中巴友谊路交界)、中巴友谊路(司法局路口至思瞳路交界处)范围内区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塔什库尔干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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