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二、资助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三、资助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