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优惠政策摘要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发展信心,促进塔什库尔干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人社部门涉企优惠政策梳理汇总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摘要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标准和期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④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⑤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⑥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⑦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三)申请和经办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直补快办”,原则上不支持跨年度、跨季度申领。经办程序如下:
企业持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并填写《企业申请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向县(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受理单位
塔什库尔干县人社局
(五)政策咨询电话:
0998-3422822
二、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摘要
(一)企业认定见习单位条件
1.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业;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一定规模,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有各项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
3.能按期提供一定数量且具备一定技术含量、人身意外风险较低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并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4.具备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5.能够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6.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见习对象
16-24岁的新疆籍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见习期限
不超过3次,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见习补贴
人社部门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五)见习留用
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六)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县(市)人社部门提供参加见习人员的名单、发放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名单账单、缴纳意外险的凭证、《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等补贴申请凭证资料,由人社部门审核,并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将见习补贴按标准拨付至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向人社部门提交留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每月工资发放表,由人社部门审核,并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拨付至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经办单位
塔什库尔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政策咨询电话
塔县: 0998-3422822
塔什库尔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