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分散孤儿救助补贴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情况公示
一、服务对象:父母双方死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三、办理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冠照片2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通过信用社网银平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代发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联系单位:塔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科室负责人:穆乃瓦尔·艾撒
办理时间、地点:30个工作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