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自然资罚字〔2026〕5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神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MACBXXXXXX
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路047号-1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411325199203XXXXXX)
2025年5月起,你公司实施的在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喀特列克铜多金属矿普查项目中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库如克兰干村喀特列克沟范围内以多金属矿勘查、矿区修路为名,剥离采出6.172吨石岩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修订版)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839号)“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修订版)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额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绝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神圣矿业有限公司停止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库如克兰干村喀特列克沟范围内以多金属矿勘查名义开采石岩原料(蛇纹石岩原料、透闪石岩原料)的违法行为。
2.没收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神圣矿业有限公司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设备挖掘机1台,没收采出的矿产品6.172吨石岩原料(蛇纹石岩原料、透闪石岩原料)。
3.并处罚款110000元(拾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塔什库尔干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领取罚没款缴费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吐尔逊、李辉春
电 话:15729978769 、18167658400
地 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24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