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督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征求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意见建议。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经充分修改完善后,报塔什库尔干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备案通过后,由政府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14条。包括政府督查对象、督查的主要内容、督查原则、督查工作方式、督查工作程序、督查工作机制、督查工作人员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督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法治政治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委、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