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406637/2023-00014
  • 发文字号:其他〔2023〕号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塔什库尔干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5-23
  •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督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为政府督查,紧紧围绕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和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做好政府督查工作,作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重要抓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第四条  政府督查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以及县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扩大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及专题会议重点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上级督查机构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塔政发、塔政办发等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行政效能情况;
    (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
    (八)“互联网+督查”、督查工作调度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核查处理情况。
    (九)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捍卫党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牢督查工作政治属性,把握新时代政府督查工作的前进方向。
    (二)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开展督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强政府督查工作,推进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服务大局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地委、行署工作部署,按照县委、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跟进督促经济社会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严格授权原则。根据县委、政府决定或取得领导批准开展督查工作,形式上可依据文件、会议或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获得授权开屣督查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督查。
    (五)沟通协作原则。发挥政府督查与党委督查、纪委监察、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合力,形成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机制,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六)问题导向原则。紧盯问题线索,破除传统思维模式和工作定式,拓宽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充分发挥“互联网+督查”等信息化平台作用,从问题入手,查实情、出实招、取实效。
    (七)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八)注重时效原则。统筹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依法依规高效地完成督查任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九)逐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在本级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基础上,积极主动承办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十)“督帮一体”原则。主动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并重,做到边督查、边协调、边解决问题,帮助督查对象解决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综合督查。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以政府名义每年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二)专项督查。按照工作安排部署,对重大项目、重要任务、重点指标,以及县委、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催办督查。对要求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电话督办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暗访督查。对社会反映特别强烈、易引发舆情煽宣炒作的重大问题,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插基层、直面问题”的方式,开展暗访督查。
   (五)联合督查。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六)互联网督查。依托“互联网+督查”、“县长信箱”等信息化平台,充分收集分析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提出督查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
   (二)督查开展。通过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听取汇报,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等方式开展督查,各种督查方式既可独立进行,也可相互衔接、配合使用,构成科学的逻辑关系。督查工作中,严控督查规模、频次和时长。
   (三)报告起草。督查承办单位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并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的,及时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上报。
   (四)督查反馈。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有关的督查结论,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持有异议,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复核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五)整改落实。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需整改事项,由督查承办单位督促督查对象按要求整改,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告整改情况。
   (六)督考结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负责梳理政府综合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坚持考在平时充分发挥绩效考评日常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七)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梳理汇总与督查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等,整理成册、梳理成档。
    第九条  督查工作机制
   (一)限期报告机制。原则上县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一般性工作指示批示在15天内进行首报,后续根据督查内容轻重缓急程度1至2个月内进行续报,必要督查内容落实情况即时即报。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一般按季度报告进展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二)定期调度机制。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运用政府重点工作调度制度,积极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梳理阶段性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党组报告。
   (三)调查复核机制。对重点督查事项,根据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视情开展核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口
   (四)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时贯彻落实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通报,重要情况向县委、政府作出专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指出问题并限期整改,典型问题向社会公众通报曝光。
   (五)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责令解释和说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乡镇、部门追究问责;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监系用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格保密机制。督查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格保守在督查过程中获取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落实密级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体系,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第十一条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提高督查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增强督查干部综合协调、把握政策、发现问题、调查研究、辅政建言等能力。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人员规范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坚持公道正派讲原则,坚决维护督查工作权威和公信力,客观真实反映督查情况,严禁利用督查活动谋取私利,严禁擅自处理问题。
   (三)坚持敢于担当抓落实,对安排的督查任务快督快查,严禁拖沓敷衍、应付了事,敢于直面问题、一抓到底、推动问题解决。
   (四)坚持廉洁自律守规矩,严守廉洁底线,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法违规干预督查事项正常程序。
   (五)坚持宗旨意识服务群众。督查工作人员应谦逊谨慎、真诚为民,服务人民群众、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承办的或被督查的事项认真办理,形成督查工作闭环。
   (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督查工作开展可抽调政府各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开展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事项的综合督查、专门领域或特定工作专项督查。
   (三)督查工作开展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领域义务监督员等参加督查工作,可邀请新闻媒体等报道督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