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什库尔干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19〕13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党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水利局牌子。
第三条塔什库尔干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农业、水利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农业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县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自治区、地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投资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引进工作。
(十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地方性水利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五)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上级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釆区综合治理,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十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外资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题,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地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筹备县委农村工作会议、农时推进会议等。组织协调全县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申报重点农业基建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发展基金、支农资金的年度计划;参与“三农”工作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三农”工作信息搜集整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监测、追溯等相关工作,收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管工作;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起草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起草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拟订水利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水利系统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水利行业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协助领导做好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档案等工作。拟定局机关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先评优及先进典型、人物审查、推荐、申报工作。负责单位对口扶贫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工勤人员2名。
第七条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机安全监理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种子管理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乔戈里路041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6:00-20:00
办公室固定电话:0998-3421187
负责人姓名:王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