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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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什库尔干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1913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党办字〔2019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塔什库尔干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将县房地产管理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住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建(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和自治县有关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部门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自治县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县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县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九)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十三)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信访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党建、稳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宣传、政务公开、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和政务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及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局属单位、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房改售房款、集资房、统建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监管。

(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与指导人民防空相关工作;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协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空袭方案的拟订,指导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的制定,指导疏散基地建设,加强疏散地域建设,服务乡村振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疏散防护预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股: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四)住房保障办: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分配;负责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和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负责住房保障统计工作。

(五)物业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并执行全市物业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和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协调、指导、监督各区物业管理部门工作,推动属地化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核定和备案;负责界定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现场综合查验工作;负责组织优秀(示范)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参与创建文明住宅小区工作;负责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对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管理信访接待工作,受理物业管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市政建设管理股:1.负责县城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考评工作;指导市政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空间(包括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社会停车场、无障碍设施管理等城市管理职能;指导落实绿地、公园、广场建设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参与上述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绩效评价。

2.拟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考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生活垃圾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公厕、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有关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组织拟订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和设置技术标准;指导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初审、报批及营运监管工作;指导公共照明建设管理;拟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燃气设施等公用设施建设及从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或审查。

(七)村镇建设管理股:指导、协调全县镇建设管理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配合做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历史建筑保护、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本局负责的乡村振兴工作。

(八)建筑市场管理股:1、拟订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机构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机构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县内本地和外地建筑行业企业注册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及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全县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建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

3.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

4.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落实。

5.负责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程报建等工作;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战时承担城市人民防空行动的组织计划协调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和指挥设施建设,制订修订县级防空袭方案;组织城市防空袭演练,拟订人防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管理;承担战时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的组织计划和指挥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政府交办的防灾救灾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业务建设和值勤安排,保证通信畅通。

6.牵头推进本局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

拟订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并指导监督执行;指导、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全县房屋装修装饰、白蚁防治管理、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化工作以及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十)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拟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对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指导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本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参与城市规划,并组织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指导县城镇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包括对城市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监察工作,协助做好本县违反规定建筑的查处工作监督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城镇公用、县城环卫、园林绿化、城建监察等职责。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城市监察等行业的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市政道路的环境卫生,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城建股: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负责提出规划编制的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并牵头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和调整,并组织审查、论证和审批;负责对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等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受理建设规划项目的申请和审定。组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定;负责对提交的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提供给有关部门;负责对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工程规划条件等进行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专项验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负责对城乡规划管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测绘市场;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预览负责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进行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向社会统一提供测绘产品;负责全市的测量标志的保护、迁建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统计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工勤编制1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5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600-2000

办公室固定电话:0998-3492601

负责人姓名:马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