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什库尔干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19〕13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党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了更好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制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方针,拟定自治县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自治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士官)、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军队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参与配合做好招录退役士兵充实乡镇奉献基层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地方性医疗、养老等细则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五)组织实施自治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六)负责全县范围内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陵园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按照县政府的批示承办自治县内烈士评定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七)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八)承担自治县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自治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工勤编制1名。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098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6:00-20:00
办公室固定电话:0998-3421107
负责人姓名:孙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