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审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什库尔干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19〕13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党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当地党政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向县领导报告和向有关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2、对县直各行政部门、各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乡镇级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3、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家金融机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程序、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
5、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矿产资源、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6、按规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地区审计局授权对对口援疆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决算审计。
(六)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当地党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计划;负责机关宣传、信息、文秘、信访、档案、后勤、政务公开、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和局机关国有资产。承办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干部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职责。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地方性审计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办理有关审计法律事项;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信息、统计、科研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行政事业股)。
审计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由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审计农林水利资金、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自治区审计厅、地区审计局安排的统一项目和对口援建项目及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
(三)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编制财政金融审计方案、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审计方案;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局及其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金融、保险业及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对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或审计调查,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国外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按规定对县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县审计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工勤编制1名。
第七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什库尔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红其拉甫路7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6:00-20:00
办公室固定电话:0998-3421165
负责人姓名: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