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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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喀什地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喀什地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喀什地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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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喀什地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格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积极稳妥推进喀什地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调节用水需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喀什地区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结构性缺水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近年来随着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常住人口不断增加,用水量快速增加,用户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浪费,全地区城镇水资源短缺的问题较为突出,水资源的短缺严重制约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水价调节用水供求关系、保护水资源的杠杆作用,对提高居民节水意识,抑制过度用水消费,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水资源在实体经济、公共服务等领域高效配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居民阶梯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市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形成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抑制不合理消费。各县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人口结构、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进程,力争实现2020年底前原则上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目标,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健全完善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并在城市供水价格体系中处于较低水平;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体现差异化价格政策,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居民的承受能力,体现多用水者多负担。

三是着眼当前谋划长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合理预测居民用水长远需求,科学确定各阶梯水量。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县市要根据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气候和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五是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定价。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规定的供排水价格的定价权限,切实履行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的主体责任,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

三、居民阶梯水价的分档水量

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各县(市)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具体量值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四、居民阶梯水价

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结合水量阶梯的设置,我区的阶梯式水价相应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五、居民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含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注:社会福利机构指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救助站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居民合表用户水价可按照高于第一档水价水平且低于第二档水价水平确定;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并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计量缴费周期

为便于供水企业计量和用水户缴费,强化用水户对阶梯限额内水量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各县(市)可按照年度确定阶梯水价的计量和缴费周期,以当地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

(二)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和公开工作

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严格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成本监审,区分定价成本与财务成本、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主营业务成本与非主营业务成本,避免将不合理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1449号)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全面实施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规定进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提高制定水价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稳妥处理居民合表用户水价问题

居民合表用户主要是指一个水表及账单对应两个及两个以上住宅房产证明或两本及两本以上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证明的情况。根据现实情况,目前我区居民合表用户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为未抄表到户的统建住宅(包括商品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建住宅、政府公租房等单、多层或高层建筑);第二类为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包括执行居民水价的公共用水,如绿化、保洁用水等)。

各县(市)应稳妥推进居民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科学制定居民合表用户改造规划,提高抄表到户率。对于第二类居民合表用户的公共用水部分应纳入物业管理,逐步实现供水企业对居民直抄到户。

(四)加快计量设施改造

各县(市)要加快既有住宅“一户一表”改造进度,新建住宅(含已开工未完工住宅)要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审图、验收等相关工作。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时,要积极推行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的智能水表,保证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并统筹安排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五)加大户表改造投入

一是各县(市)可将相应范围的“一户一表”改造纳入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制定户表改造计划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二是加大将当地政府分成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公用事业附加等用于户表改造工作的力度,可通过申请发行政府城市建设债券筹集改造资金。

三是供水企业因实施抄表到户增加的供水设施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形成固定资产的要逐年分摊,不得向用水户另行收费。

四是供水企业因第二、三档水价超过第一档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纳入当地财政统筹管理,由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弥补供应居民生活用水成本并略有盈余后,专项用于抄表到户等供水设施改造和保持第一档水价相对稳定等。

五是经成本监审符合水价调整条件,但因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因不能调整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补足成本的原则对供水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以确保供水安全。

(六)积极做好低收入用户保障工作

各县(市)应在实施阶梯水价改革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采取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水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水价而降低。采取设定减免优惠水量的,减免优惠水量的水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阶梯水价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推进阶梯水价改革工作,成立由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城市供水、价格、住建、水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加快推进阶梯水价改革工作。

(二)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供水企业要提高抄表到户率,不断拓宽缴费渠道和丰富缴费方式,为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阶梯水价后,供水企业要切实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做好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三)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督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改革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居民阶梯水价文件,应及时抄送地区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备案。地区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水利局加强对各县(市)推进阶梯水价改革工作的监督,并适时通报。

(四)加强社会宣传引导

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正面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水资源紧缺、推进阶梯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公众节水意识。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住建部门结合“节水宣传周”活动,积极做好节水和推进阶梯水价改革等宣传工作。